提出如下問題:
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按免稅處理,其取得時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2〕39號
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其具體范圍是指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其具體范圍見附件7。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8。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二)進項稅額的處理計算。
1.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因此,按免稅處理,其進項不能抵扣。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