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工程施工中,由于承包方現場管理不善,甲方進行處罰,結算時一并處理。
問題:
1.結算時結算價是否可以沖減罰款后,由承包方按照沖減后結算價開具發票,進行結算。
2.罰款是否可以看做組成銷售額的價外費用的一部分,雙方最終結算數據以扣除罰款后金額結算,有什么風險及相關張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該情形屬于委托方(付款方)收取受托方(施工方)違約金的業務屬性,應結合已簽訂的業務合同中對違約情形處理相關條款采取相應措施,一般不宜采取降低結算款(即降低開票金額)的方式,該違約情形應視為一項獨立業務進行處理;
2、一般情況下,委托方對扣取的違約金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在實際工作當中,也存在直接沖減工程成本的做法,委托方收取該違約金無需計繳流轉稅(普遍開具收款收據給施工方則可);
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情況再做判斷,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