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 (第五條(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交了土地出讓合同的契稅后,支付給村民的貨幣補償款的,這一部分還需要再交契稅嗎?如何繳納,計稅基礎是什么?稅率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征地補償款不繳納契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