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1、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2、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3、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印花稅的繳納憑證:
需要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可以分成五類。
第一類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第二類是產權轉移書據。比如不動產銷售,土地使用權轉移簽訂的產權轉移合同憑據。
第三類是營業賬簿,是企業設立的記載有營業數據的賬簿。
第四類是權利、許可證照,例如新成立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企業商標取得的商標注冊證。
第五類是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