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37號是否只針對保險公司,只有保險公司不需要繳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而投保的公司需要交?我公司為養殖公司為豬投保,是否需要就該保險合同繳納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37號文件適用于合同雙方,你公司也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地字〔1988〕37號
成文日期:1988-12-31
注釋
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規定,202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實施后,本文第二條繼續執行。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失效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自2017年12月29日起第三條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現將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關于自有流動資金貼花問題。按照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規定,“保險總準備金”科目反映的資金即為保險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財政撥付的部分,在總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潤中提留的部分,分別在各級公司核算。對保險總準備金,應由各級保險公司按其賬面數額計稅貼花。
二、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貼花問題。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
三、對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暫按定額五元貼花。
四、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