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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企業分立特殊重組的稅務處理是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文件要求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具體剩余股權再轉讓期限及條件沒有相關文件進行約定。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