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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依據財稅〔2014〕109號文 三、關于股權、資產劃轉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貴公司上述業務如果符合上述條款可以適用此文件。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