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司根據文件規定擬定在近期對2023年出口貨物,已做出口退稅申報,未在稅務規定的期限內收匯,擬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進行沖減,因為金額過億所以請教老師對我司的前期退稅款、對當期退稅款和我司稅收有什么影響?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收匯單據;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又不符視同收匯情形的,按照增值稅現行政策申報納稅。出現下列3種情形的,稅務機關不給辦理出口退(免)稅,已經辦理退(免)稅的,在次月沖減原退(免)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沖減的,需要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1、 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2、 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
3、 沒有按規定留存收匯材料的。
按照規定,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該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前完成收匯。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的特殊情況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
由于特殊原因且能提供舉證材料,可視同收匯的情況: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
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者損耗的;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
6、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
7、因溢短裝的;
8、因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無法收匯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險賠款的;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證材料。
如果您公司的未收匯情況可以按視同收匯處理,那么不需要沖減,如果不能視同收匯,只能沖減,如果沖減月份的應退稅小于應沖減,則當期應補繳交退稅,其他沒有影響。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