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B,貨款價款和運輸合同上分別列明,但我公司沒有運輸資質,是委托運輸公司C承運,我公司給B開運輸費發票屬于銷售貨款的價外費用按13%開;還是“交通運輸服務-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9%稅率的開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件解釋,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簡單概括出混合銷售的幾個特征:
1、必須是服務+銷售,不能是服務+服務,也不能是銷售+銷售,當然也不能是貨物+銷售不動產、貨物+銷售無形資產等形式。
2、混合銷售是在同一項業務中,針對同一個客戶發生的。
3、混合銷售應按照主業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遵循從主原則。如果單位主業是生產銷售貨物為主的就繳納銷售貨物增值稅,如果主業是銷售服務為主的就繳納銷售服務增值稅。
混合銷售中的籌劃與風險
對于混合銷售行為很多人都是這樣的籌劃思路:對混合銷售業務進行拆分,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銷售和服務條款,甚至更有甚者直接分簽合同,對不是適用高稅率的一段過程從整個行為的全過程中拆分出來,形成分別適用高稅率與適用低稅率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從而形成為兩種銷售,其中一段采用低稅率,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其實,這是違法違規的籌劃。對于簽一個合同單獨描述銷售與服務,還是分開簽幾個獨立合同,都是換湯不換藥的形式游戲而已。增值稅規定上的混合銷售行為是不可以拆分的,需要一并使用適用稅率。對本來需要按高稅率繳納增值稅的行為進行拆分,降低稅負,實質就是逃避納稅。
不可否認,在混合銷售行為的主體上有一定的籌劃空間,但很小
您公司給B開運輸費發票屬于銷售貨款的價外費用按13%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