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
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面臨關閉,之前國家留底退稅退回了2000萬的稅款,留底退稅以后生產經營產生的銷項稅并沒有抵扣掉這部分,是不是在關閉之前需要把這部分返還回來的留底退稅再繳納給當地的稅務局?
之前老師回復為是的,但是想要再行確認一下原因,所以在此追問:
是不是因為不再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了,所以進項稅不能夠抵扣,我們應該作為增值稅的最終承擔方進行承擔,所以需要退回給稅務局?有沒有相關文件能夠看一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用歸還給稅務局,正常辦理注銷就可以,沒有文件規定要歸還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