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面臨關閉,之前國家留底退稅退回了2000萬的稅款,留底退稅以后生產經營產生的銷項稅并沒有抵扣掉這部分,是不是在關閉之前需要把這部分返還回來的留底退稅再繳納給當地的稅務局?
之前提問,有說需要退回,有說不需要退回,答案不一致,哪個說法正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建議貴公司將擬注銷分公司的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并入總公司,則分公司在辦理注銷登記簽的進項留抵可以結轉至總公司繼續抵扣。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