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國企領導班子4人,領導班子的工資及績效在一年內逐月預發,待上級管理機關考核后才把剩余的績效工資兌現發放。例:2022年領導班子每月發放工資2.5萬元/人,2022年6月發放兌現2021年的績效5萬/人(單獨造表發放);2022年11月兌現發放2018-2020年任期激勵考核獎勵10萬/人(單獨造表發放)。在2023年申報個稅時,將5萬+10萬=15萬作為2023年年終獎申報。
請問老師我這情況該如何申報個稅,在合規前提下稅務籌劃讓領導多節約稅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發放的績效工資可以作為一次性年終獎申報個稅。在2023年申報個稅時,將5萬+10萬=15萬作為2023年年終獎申報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