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老師,有兩個問題:1.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外包人員如何區分,相關風險如何規避,比如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社保由用人單位轉至派遣單位代發,由派遣單位代扣個稅,繳納社保,發票開具代發工資,用人單位按工資薪金做賬合適不;2.勞務外包合同簽訂的是勞務費,開具發票后直接按勞務費入賬合適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外包,是指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給承包單位, 由承包單位自行安排人員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內容的用工形式,本質屬于承攬合同。
勞務派遣是三方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但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建立勞動關系,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成立民事合同關系。勞務外包是兩方法律關系:用人單位與承包單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合同關系;承包單位與所雇用勞動者之間成立勞動關系。
1、勞務派遣交易標的為勞動力和勞動過程。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數量、工作內容和時間等與被派遣勞 動者直接相關的要素,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
2、勞務外包的交易標的為工作成果。發包單位根據外包業務的完成情況向承包單位支付外包費用,與承包單位使用的勞動者數量、工作時間等沒有直接關系。
從概念上面來看,直接用工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勞務派遣和直接用工的區別主要在勞動合同簽訂主體、履行義務主體以及管理主體等方面存在區別。
一、簽訂主體不同直接用工是勞動者直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員工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資發放及社保公積金的繳納主體不同直接用工是用人單位直接發放和繳納;勞務派遣員工是由勞務派遣單位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公積金,由用工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者完成用工單位的工作要求,接受用工單位所需崗位的培訓;加班費、績效獎金以及與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支付;連續用工的,由用工單位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三、管理主體不同勞務派遣由用工單位享有用工管理權限;直接用工由用人單位享有用工管理權限。
四、用工范圍和比例不同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