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屬于跨境電商企業,公司走9810模式,9810的國際運費是屬于企業自行承擔的申報方式是c&f價,銷項發票的開具按c&f價開具,按傳統的出口模式銷項發票的開具應該是按fob價開具的,這是關于增值稅發票問題,這樣開具會合理嗎?2,關于所得稅收入確認方式是以店鋪的實際銷售確認,最后的結果可能高于我們的開票金額也可能低于我們的開票金額,相當于說我們所得稅的收入確認跟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沒有關系,9810模式是貨先報關出口海外倉在慢慢銷售,貨品報關時貨品的所有權還未轉移,要等海外電商平臺銷售價貨權才實現轉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公司可以按c&f價開具,退稅方面國家沒有針對此模式的具體文件,可以參考一般貿易出口貨物政策辦理出口退稅,具體以當地退稅機關的要求為準,所得稅收入不能按報關金額來確定 ,應當以實際成交價格來確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