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為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零部件結算的條款有:1、大部分是當月送貨,次月收到客戶的開票通知單開具發票,發票開具后掛賬60天或者90天支付貨款。通知單數量如果是上門提貨,一般是提貨數量,如果有倉儲,一般是在倉儲公司領用的數量,或者是客戶裝車下線的數量。對此,公司根據會計準則在每月末確認了暫估收入,現在對于暫估收入部分是否應該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這里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必須為具體的某年某月某日嗎?像合同約定開票后90天支付這種條款不算約定的收款日期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可以為具體的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某個時間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