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母子公司異地情況下,總公司員工為子公司提供實質性服務,這些員工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母公司繳社保。現這部分員工既在總部領取薪酬,也在子公司領取一定的報酬和報銷歸屬子公司的費用。能否通過讓這些員工與子公司再簽訂兼職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實現薪酬與費用報銷支出的合理性?這樣操作是否符合財稅等相關規定,請專家回答時附上相關文件。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通過讓這些員工與子公司再簽訂兼職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實現薪酬與費用報銷支出的合理性。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