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與甲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金額寫的是:合同最高限價為200萬元,含稅結算價款以甲方出具派工單審定的實際工作量結算
這種是否屬于明確金額?還是以實際結算為準?
是否需要提前按照這個最高上限200萬繳納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稅依據:(一)按照訂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的,按照其規定確定。(二)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按照實際結算的價款或者報酬確定。貴公司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以實際結算金額做為計稅依據。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