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煤礦開采企業,銷售煤層氣,僅收入單獨核算,是否可以享受財稅【2007】16號文,增值稅先征后退?
如果可以,能追溯享受幾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煤層氣是指賦存于煤層及其圍巖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
煤層氣抽采企業應將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業務和其他業務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煤層氣抽采企業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請問您說的追溯享受是什么意思,政策從2007年開始實行,您公司符合以上政策規定條件,就可以享受,如果您公司原來符合政策要求而未享受,征管法規定有3年的追溯,具體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分別核算,并不是只指收入,而是成本費用也要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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