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內供應商賣給國外客戶服務器,安裝到國外客戶的國內集團公司,國外客戶遠程使用。國內供應商開形式發票,國內供應商可以享受出口零稅率嗎?是否可以不交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2]39號
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其具體范圍是指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其具體范圍見附件7。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8。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農產品的具體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的規定執行]。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具體是指: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條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因此 ,供應商參考財稅【2012】39號的文件來判斷,您公司的出口是否免稅,僅依據您的描述無法準確斷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