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我公司是港口企業,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規[2019]2號)和《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降低貨物港務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交運[2019]37號)的有關規定,我公司申請到外貿貨物港務費50%的返還。請問這個返還款(財政補助)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因為我公司取得的貨港費返還,計算方法雖與外貿貨物吞吐量有關,但實質上是省交通廳和省發改委給于碼頭泊位基礎設施維護的補貼,且不影響我公司向船方收取的裝卸價格、貨港費價格和貨物量。所以,這個返還款(財政補助)能否參照《關于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國家稅務總局2020-01-08)的第3個案例?應該是不屬于《關于取消增值稅扣除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5號)第七條規定“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港口企業取得的貨物港務費返還款屬于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不需要繳納流轉稅,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年末企業虧損,則不用交)
這個返還款(財政補助)不能參照《關于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國家稅務總局2020-01-08)的第3個案例。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的建議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