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合同約定境外公司乙用甲公司的小程序銷售商品,乙公司需要支付甲公司科技服務費。境內個人通過小程序下單,從保稅倉發貨,款項進入境內公司甲的基本銀行賬戶。
1.這種情況,甲公司是否可以以代收款確認收到的款項,不作為銷售的收入?
2.是否可以直接將收到的款項扣除應收的服務費后再轉給境外公司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這種情況,甲公司可以以代收款確認收到的款項,不作為銷售的收入。
2.乙公司是增值稅納稅人,甲公司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甲公司應扣除代扣代繳稅款后將剩余款項轉給境外公司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