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是一家房地產公司,公司向員工借款,一年到期沒有支付員工利息,與員工協商到期利息轉為本金。請問個人需要繳納稅金嗎?為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關于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該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對于利息,應視借款用途確定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還是資本化,一般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的。利息入賬須提供發票,發票可由出借人向稅務局申請代開。個人取得利息應該對取得的利息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并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