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合伙企業A從事投資業務,2023年收到被投資企業的分紅款100萬,分給法人合伙人B 50萬,法人合伙人針對取得的50萬分紅款如何納稅:
1、合伙企業A先把100萬分紅計入合伙企業的所得,扣除成本費用扣除后,計算出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分配給法人合伙人B,B根據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法人合伙人B直接根據分得的50萬繳納企業所得稅。
老師,上述兩種思路,哪種正確,具體依據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法人合伙人B直接根據分得的50萬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