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新成立的公司,公司享受“兩免四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即前兩年免稅、再四年減半征收,自獲得利潤第1年起開始適用。
企業虧損可結轉至下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虧損最長可結轉5年,從虧損產生的下一年起計。
請問:
1、首年虧損需要計提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嗎?
2、盈利當年是先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再免交企業所得稅?還是免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以前年度的虧損繼續向后結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本年度虧損,可能只是會計核算利潤總額虧損,并不一定意味著“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因為可能存在稅會差異。
1.應交企業所得稅
企業年度虧損的,但是存在稅會差異(包括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經過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就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年底關賬前就應確認“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遞延所得稅
(1)暫時性差異產生的
存在暫時性差異的,含當年度新增的暫時性差異和以前年度累計的暫時性差異本年度逐步減少的,就需要按照資產負債表日的資產與負債等的暫時性差異累計數,重新計算年底需要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然后與賬面數比較,差額就需要計提或沖減。
(2)可稅前彌補虧損產生的
即使不存在暫時性差異的,包括當年沒有新增暫時性差異,以前年度也沒有累計暫時性差異的,僅僅當年度的虧損,如果在以后年度可以稅前彌補的,依然應按照預計可彌補數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3.所得稅費用
當存在“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根據會計恒等式,差額就需要計入“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能貸方)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可能借方)
盈利當年是先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再免交企業所得稅的。
因為以彌補虧損后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為獲利年度。所得稅減免稅的期限,應當從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而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