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司為酒店行業,自用的車輛轉賣可以給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自用的車輛轉賣可以給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
公司出售自己使用過的車,首先以一般納稅人為例:
首先要看你買這個車的時候有沒有抵扣過,如果沒有抵扣過,你得看看原來沒有抵扣是什么原因呢?是當時政策原因不能夠抵扣?還是因為你自己的原因沒有去抵扣?
(一)
如果說當時是因為政策不允許咱們企業去抵扣,那這種情況你基本上就符合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了:
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減按2%計征增值稅,應納稅額=固定資產含稅銷售額÷(1+3%)×2%
具體是指哪些政策原因呢?
這里給大家列舉了7項,先來看,能夠試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文件中第十條規定了,以下情況,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你們公司之前買的這個車,是用于專門接送員工下班的,這是不是給員的一項福利?
那對應第十條第一項里頭的集體福利,按規定是不是抵扣進項?那當時我們沒有去抵扣進項,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咱們就按照3%減按2%計征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因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是不能抵扣進項的,從2009年1月1日開始,才實行增值稅擴抵政策以后,一般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
那么,你以前購進沒有抵扣,現在要是要求你按適用稅率13%來納稅,稅負是不是有些過分重了呢?
所以,稅務機關也是很人性化的,以前不能抵的,那么給你優惠,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進的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這個點和第2點其實是一個道理,也就是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進的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小規模本身就是簡易計稅,你購進的小規模納稅人是沒辦法抵扣的。那以前沒抵扣,現在成為一般納稅人后,如果你銷售這個車,按適用稅率13%,那企業是不是也虧?
所以,以前是簡易計稅,現在的話咱們依然讓你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簡易征收,對應購進的貨物和設備都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所以,當時購買的設備現在來進行銷售時,也不應該按適用的稅率來征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營改增之前,我們交的是營業稅,營改增后變成了變成增值稅納稅人。購進了汽車如果本身不能抵扣,后面又銷售的也可以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財稅[2013]37號、財稅〔2013〕106號文規定:2013年8月1日起,全國范圍,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準予扣除。
這里指的是在這個時間段之前,企業購進的自用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是沒抵扣進項稅的,所以銷售時候也給了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的政策。
以上這7種情況,都是因為政策原因,導致企業當時購進的時候,沒有進行進項抵扣,所以現在咱們在賣的時候,也不能讓企業去吃虧,是可以按照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
自身原因能抵沒有抵扣,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如果說你們企業是可以抵扣,但因財務人員忘記抵扣了,或者自己在當時對政策了解不透徹,錯誤地認為不能抵扣,那這就是咱們財務人自己的原因了。
稅務機關肯定不會因為財務自身的錯誤去買單的,所以,咱們這個時候就要注意,公司在賣車的時候,那你還得按適用稅率13%,來進行交稅。
當然,如果你對政策把握得很好,購進的時候,你也是去抵扣過了,那這個就沒什么好說的,當時抵了,這個時候,你就得按13%來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