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港資合資企業A公司辦理工商變更減資至注冊資本500萬元后,計劃從全資子公司B公司分配利潤,然后收回投資收益,投資收益資金按原投資比例返還股東股本金,請問老師,這涉及哪些稅務問題?
1、全資子公司B公司累計利潤1000萬元,因為符合稅收政策加計扣除,沒有繳交過企業所得稅,而A公司虧損600萬,如果分配利潤后,A公司和B公司是否需要合并報表,并將利潤合并一起申報企業所得稅?
2、申報企業所得稅后的凈利潤分配給股東,其中外資股東是中國香港公司,是否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征稅安排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6〕884號文件中法定納稅受益人,股息征稅按5%稅率?
3、A公司及外資方香港股東是否需要認定屬于國稅函(2006)884號文件的稅收協定的納稅受益人身份?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1.A公司取得B公司的投資收益,依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免企業所得稅。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征稅安排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6〕884號)規定,如果貴司的股東是香港居民納稅人,直接擁有貴司公司至少25%股份的,為股息總額的5%;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3.需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2012年第30號)的規定,來確定受益所有人的條件是否符合,符合條件并且也符合國稅函〔2006〕884號要求的條件,可以按5%計算稅款。
請參考以上,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