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甲乙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施工合同中提到“勞務分包”,實際操作中為甲供主材,乙方應開具幾的增值稅
2、具體合同中有提到結算總值扣除未計價主材后下浮……,這樣是否可以認定本合同明確是甲供主材的合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甲供材可選擇簡易計稅辦法,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發 票。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筑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具體合同中有提到結算總值扣除未計價主材后下浮……,這樣是可以認定本合同明確是甲供主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