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通過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在2020年6月將房屋對外出租,但當年房屋未辦理竣工決算,A公司暫按造價申報了該處的房產稅,待2024年竣工決算后,A公司根據主管稅局要求按照竣工決算數據更正申報2020年至今的房產稅,因該房屋決算面積和金額均小于原申報暫估數據,導致在2020年下半年房產稅從租有補繳稅,從價有退稅,但從租和從價兩項合并均有退稅,請問,因竣工決算產生的差異,同一房產同一稅種有補繳有退合計退稅的情況下是否要繳滯納金,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稅收征管法》適用稅務機關管轄的各個稅種的征收管理,是一個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程序法,也是實體法。為了防止因客觀原因出現損害納稅人利益的行為,其對納稅人申請退還多繳稅款做出了專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這個條款依法應具有普適性。尚未決算但提前使用的房產既然是估價入賬的,就一定可能存在決算高于預算的可能性,就一定會存在與實際決算價值存在差額形成的稅收差異,那么對于多繳的稅款,納稅人完全可以籍此要求退還稅款,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毫無疑問的,這也是稅法中性、平等、公正的一個體現。
《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而您公司的情況不需要不需要繳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