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老師!我公司是鋼鐵生產企業,因設備落后,政府要求我公司需退出市場,在清理資產中,我公司把生產線的相關設備及廠房全部銷售給第三方(對方自行拆除設備和廠房),故想咨詢銷售這些設備和廠房時我方應如何開具發票給對方?還有銷售廠房時,需要繳納哪些稅?(備注:土地使用權非我公司所有,是租農村集體土地,而廠房也都是自建,沒有相關證書),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銷售設備和廠房時,應分別按公允價值的比例開具發票。銷售廠房時,應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38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