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司2024年4月發生一筆融資性質售后回租業務,按【財稅(2016)36號】文列時,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想請教的是:
1.網上解讀是說,這個政策要求融資性質售后回租業務需要在2016年8月1日前發生的,之后不能享受?是否這樣?像我司2016年成立完成實繳注冊資金2億,2024年新發生的融資性質售后回租業務能否享受上述政策?后續有沒有新文件廢除業務時間限制的?如果有煩請告知文號。
2、如果能享受,每期租金100萬,其中本金95萬開收據,利息5萬按6%開票(不含稅47169.81元,稅額2830.19元),即征即退金額應為多少?煩請老師列示下計算公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即征即退。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