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的員工M在為B公司的經營事項出差,但A公司與B公司沒有簽訂服務合同,這種情況下,A公司員工M因B公司的事項出差產生的差旅費應該作為業務招待費還是差旅費報銷?所得稅稅前是否可以扣除?報銷時需要注意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您們雙方發生的費用,不是基于合同而發生的,應當根據業務性質進行列支和報銷,此時的費用計入到業務招待費中,憑這些人員提供的住宿費、機票等稅前扣除(此發票抬頭應為B公司才可以),報銷注意此類費用發生必須是基于報銷單位的經營事項發生,如果不是則不允許稅前列支。具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請參考2018年28號公告。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