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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1、電費分割單不屬于增值稅抵扣憑證,不能抵扣進項稅額。2、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 (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 (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