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政府租入2棟建筑物用作職工宿舍樓,因為我司目前的人員有限,主要使用一棟宿舍樓作為我司員工居住,另一棟有極少部分員工居住,其他大部分租賃給到我司駐廠施工的供應商,物業,食堂,產線外包人力資源公司外派的員工居住,我司收取相應的租金,我司在所得稅稅收籌劃時,是否可以將租賃給供應商的宿舍樓所支付的租賃費用,在匯算清繳時列支為正常生產經營費用,僅將租賃給員工的宿舍列支為職工福利費,這樣操作是否合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符合2018年第28號公告中關于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