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企業經營人員工資較高,考慮到如果全部作為工資發放,這部分人員被辭退時會給予較高的補償,于是公司老板讓經營人員的一部分收入通過發票報銷來處理。但是經營人員找票報銷畢竟有違 稅法規定,而且找來的發票五花八門,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度較低,或者根據不相關。但老板就這樣!請問:1、如果稅務檢查發現,不允許企業稅得稅稅前扣除,這部分報銷同時會讓補繳個人所得稅,那么,補繳了個人所得稅,意味著這部分變成了員工工資,那么員工工資是否又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這種循環邏輯是否成立?2、一般來說,全部計入員工工資與拿一部分報銷,從企業最終現金流出來說哪個更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如果稅務檢查發現,不允許企業稅得稅稅前扣除,這部分報銷同時會讓補繳個人所得稅,那么,補繳了個人所得稅,意味著這部分變成了員工工資,那么員工工資是可以作為稅前扣除,只要你們提供有利證據證明是工資就可以
2.一般來說,全部計入員工工資與拿一部分報銷,從企業最終現金流出來說差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