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老師:我單位給稅務稽查了。時間是2022年-2023年12月31日,在檢查增值稅:原財務誤把應稅收入,報了免稅收入,那稅務重新計算應繳增值稅,2023年10月前應繳增值稅是107萬元,減去10月進項2萬,應交105萬元增值稅(認定偷稅),2023年11月份進項稅10萬元,2023年12月進項是30萬元,銷項稅25萬,12月留抵17萬元(2+10+30+25=17萬)!稅務認定是2023年10月105萬元應交增值稅(偷稅),因后月進項稅,不得抵扣前面銷項稅,但說:執(zhí)行時允許用11月和12月抵?我有點不明白?賬務處理怎么做?還是不要做?應該怎么抵?我們在2024年補了2023年的成本發(fā)票,現(xiàn)在8月底留抵進項稅有100萬,可以留抵抵欠!請問又怎么做賬務處理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05萬元稅款因認定為偷稅,不允許抵扣進項稅,11月和12月的進項稅可以抵減11及以后的銷項稅,抵扣時正常進行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