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文,如果我公司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分立,將部分實物資產(房屋、機器設備、存貨等)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新設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取得新設立公司的非股權支付,其中所涉及的資產轉讓不征收增值稅,請問:我們是總分公司,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屬于重組分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屬于重組分立
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它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到總公司的管轄和控制。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權,其產生的債務通常由總公司承擔1235。
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這意味著它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的1235。
什么是重組分立
重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這屬于公司改制的一種形式,但設立分公司并不屬于此類情況3。
結論
綜上所述,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的設立并不屬于公司重組分立的一部分。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