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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1、因為B公司與C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B公司向C個人支付工資是可以的,但是C個人與A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B公司不能代A公司向C支付薪酬。2、常設機構是指在中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的一般定義為“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但不包括從事協定所列舉的專門從事準備性,輔助性活動的機構。如果境內B公司不從事上述經營內容,應不屬于常設機構。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