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
有一建筑企業的在2021年分公司注冊時,納稅人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業務需要在2021年簽訂了一份施工協議,施工協議的稅率9%。現在項目完工結算,由于開具9%的專用發票,該分公司在2024年6月自行申請轉為一般納稅人。
請問專家:1、再轉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2、如果目前勾選認證認證是否可以抵扣,如果抵扣是否稅收風險?
3、如果不能抵扣有彌補措施嗎?
謝謝專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小規模納稅人在轉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是不能抵扣的。但有兩種特殊情況可以抵扣:法規
小規模納稅人取得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全額抵減應納稅額。這是為了鼓勵企業購買和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提高稅收管理的效率和準確性。
企業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具體做法是購買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針對小規模納稅人在轉為一般納稅人之前的特殊情況,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抵扣進項稅額。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抵扣都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要求,具體操作時需要遵循相關法規和規定。
除了上述兩種特殊情況外,一般納稅人在其他情況下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抵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同時,該條例還規定了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具體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法規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