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相關的政策公告,除2012年第57號外,還有什么政策文件。同時有跨地區和不跨地區的分支機構如何分配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2013年3月1日
1、規定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包括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等內容。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
對于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其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享受15%優惠稅率。
3、《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及《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對于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分支機構適用15%稅率。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
對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分配,有以下幾種情況: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輔助性分支機構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分支機構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設立或撤銷的分支機構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
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跨地區和不跨地區的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分配主要取決于分支機構的性質和所在地。對于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輔助性分支機構、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分支機構、新設立或撤銷的分支機構以及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都有特定的分配規則。這些規則確保了企業所得稅的公平分配,同時也考慮了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和所在地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