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主要種植沉香,并銷售給另外一個加工公司加工后再銷售
對于種值的農業公司,是否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在加工和銷售環節的這個公司是否有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公司將初級農產品銷售給加工公司是免稅,加工公司加工完后再銷售不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