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為原集團公司的相關企業提供銀行貸款擔保,該相關企業無力償還貸款,我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償還了貸款及利息。后該相關企業被宣告破產,我公司申請了破產債權,現經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結束,我司的破產債權作為普通債權,無款清償。該擔保行為與生產經營并無直接聯系,企業也沒有收取相關收入,請問我司承擔代償還貸款和利息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72號)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其中,”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您公司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此擔保是否屬于“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屬于,則可以參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如不屬于,則不能稅前扣除。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