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
1、在成本結轉時對同一棟建筑中既有住宅又有商業,可以用層高系數法分攤成本嗎?
2、公司在開發過程中,政府收回部分土地,對收回的土地只退當時購地的地價,相應的稅費及交易費不予退,請問這部分不予退回的稅費及交易費該如何處理?是作資產損失還是并入土地成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用層高系數法分攤成本,全國沒有統一規定,不同地方規定不同,請以當地規定為準。請參考以下地方規定:
浙江的規定
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
對多個清算單位或不同類型開發產品共同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在按建筑面積法計算分攤時,對超標準層高可售房產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對層高高于4.5米(含4.5米)低于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積按1.5倍計算;對層高高于6米(含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積按2倍計算。
廣州的規定
關于印發2013年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稅函[2013]179號)
對兼有住宅和非住宅的綜合開發項目在計算分配扣除項目金額時,應對剔除自用和出租后的可售非住宅(含剔除自用和出租后的已售和未售)面積整體乘以1.4系數進行分攤計算。
2、不予退回的稅費及交易費作為資產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