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取得項目名稱為“*建筑服務*建筑服務”得增值稅發票,這樣開具是否合規。是否應嚴格按照“*建筑服務*建筑服務費”開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取得項目名稱為“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發票,如果備注欄未按照規定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則屬于不合規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公告,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這是為了確保發票的合規性,避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風險。如果發票備注欄未按照規定填寫,那么該發票將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存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的風險。因此,為了確保發票的合規性,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建議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務必按照規定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