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投資M公司初始投資成本6000萬,占股60%,B公司投資M公司初始投資成本4000萬占股40%。A公司擬轉讓全部股份給C公司轉讓價13000萬,M公司盈余公積5000萬,未分配利潤5000萬。采取以下方式轉讓:
1、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先從M公司撤出60%的出資獲取13000萬元補償;
2、再由C公司增資13000萬元至M公司占60%股權
問:
1、以上操作是否可行?A公司需繳企業所得稅如何確定?
2、A公司、M公司會計處理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1.A公司撤回投資,高于投資成本的部分,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3000-6000=7000萬,按25%的稅率計算繳納。
2.A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3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6000
投資收益 7000
M公司的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13000
貸:銀行存款 13000
單就您提出的方案具有可行性,稅收籌劃不是本答疑的服務范圍,您可以咨詢當地納稅人俱樂部,他們會給您滿意的答復。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的理解正確,居民企業之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免企業所得稅,應當按1000萬與當月利潤一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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