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對下面所述專票全部抵扣、未做進項稅額轉出,是否可以。
我司于2020年1月初將一臺設備(14年購入,原值1400萬左右)出售給關聯方(對方為取得某項資格證,必須有這臺設備)。同時,從20年1月起租用該設備進行生產,每月支付租金,對方每月開專票。
在23年12月以前,對方開出的專票是“經營租賃”項目,稅率13%。從23年12月至今,改為“金融租賃-租賃費”專票,稅率6%。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支付租金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三)銷售額。
5.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①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