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確認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四條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闭垎栠@里的實際發生是指實際支付嗎?如A公司、B公司是甲公司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19年10月甲公司向金融機構借了1000萬元,給其子公司用作經營周轉使用,年利率4.6%,簽訂合同約定每季度支付利息11.5萬元,甲公司撥付A公司600萬元,撥付B公司400萬元,撥付約定由用款公司即A公司、B公司承擔撥付金額利息費用,甲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支付利息,A公司按期支付利息給甲公司,因B公司經營的業務在支付2019年第四季度利息后,于2020年因疫情原因無法正常支付2020年的利息給甲公司,甲公司已按1000萬元的借款利息支付給金融機構并取得發票,那么B公司應承擔的2020年利息費用18.4(400*4.6%),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稅扣除,還是B公司在支付甲公司18.4萬元后才能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或其他省份稅務局有沒有相關的案例指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是的指實際支付。2、B公司未向集團公司支利息且未取得相應票據,因此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