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單位有一批舊設備需要處置,價值在4000萬左右,請問如何開票呢?是否可以按拆開的部件開票出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1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并且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建議按原入帳設備名稱開具發票,方便后續帳務處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