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提出如下問題:
原問題是:我公司在上海開設了一個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并請當地的裝修公司裝修辦公室,由于分公司帳戶開設時間拖延,裝修費由母公司代付,裝修公司將發票開具給了母公司,請問母、分公司帳務如何處理?但回答的問題沒有得完全解決。再問:分公司是獨立核算的,現在的問題是這筆裝修款如母公司做借款處理,因取得的發票是開給母公司的,那這個發票母公司沒有用處,而分公司也無依據做賬務處理,沒法確認債務。如做投資款,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分公司做帳的依據是什么。但回答問題的假設是企業所得稅沒有進行獨立核算,現實情況是分公司企業所得稅也是獨立核算 ,請問此情況賬務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正常情況下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期末需要與總公司進行報表合并,所以在總公司進行這筆業務帳務處理即可。2、如果上海公司是子公司,是可以獨立核算的,這筆由母公司代付的款項,可以做為借款進行處理,但需要與開票方協商,發票應沖紅重新開具,更改發票抬頭,這樣上海公司可以依據發票進行帳務處理。3、發票名稱和付款方都是母公司,不建議上海公司進行帳務處理,存在風險,建議更改發票抬頭。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