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與德國公司商議用其商標品牌生產產品并在中國區域內銷售,我司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德國公司商標許可費,請問:1、支付時需代扣哪些稅,比例為多少?2、協議中說明所有稅費由我司承擔,但我司代為支付對方承擔的稅費能稅前扣除嗎?3、如果將對方需承擔的稅倒算為其開票的金額,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財稅[2016]36號)第六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二十條還明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境內單位或個人向境外支付專利使用費要按6%的稅率代扣代繳增值稅。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3、貴公司代為對方承擔的稅費不能稅前扣除,但可以進行抵扣。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