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以土地及房產剝離成立新的子公司,資產評估增值的部份需要調整賬面價值嗎?增值部份是否需要繳交企業所得稅,若要繳交能否遞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以土地及房產剝離成立新的子公司時,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不需要調整賬面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持有期間的資產增值或減值一般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因此,資產評估增值并不改變資產的歷史成本,不需要調整賬面價值。
具體來說,雖然資產評估增值不需要調整賬面價值,但企業在進行改制時,仍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并確保改制過程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同時,企業應及時向相關稅務機關申報改制過程中的涉稅事項,以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
此外,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會影響企業的賬面價值和利潤水平。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應用指南,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并在財務報表中列示。因此,雖然賬面價值不需要調整,但評估增值部分會在財務報表中體現,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在固定資產持有期間發生的評估增值,除非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因此,評估增值部分不涉及該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轉移,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條例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行為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無償劃轉、分立、增資入股等行為并不屬于該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為,因此也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